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票据承兑付款保证人的违法行为,票据承兑保证人的保证责任

  1、行为人在主观上主要表现为过失,即由于工作不负责,审查不严所致的。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,承担保证责任

  2、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,负有认真审查票据的真实性、合法性的义务,对于违反票据法的票据,应当依法拒绝承兑、付款、保证。如果这些人员在票据业务中不认真履行职责,往往会给客户和金融机构本身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。

  3、犯罪客体是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;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票据业务中,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、付款或者保证,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;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,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,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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